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艺人刘德华诉浙江企业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刘德华诉浙江企业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刘德华(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其它网站进行宣传、推广产品,在北京昌平区还发现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签名的产品广告牌。但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产品的配图,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刘德华诉浙江企业
刘德华诉浙江企业前曾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发送律师函致信的方式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并无回应,也不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是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的,并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构成侵权,也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刘德华诉浙江企业
刘德华诉浙江企业,据悉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案件判决进一步审理中。